安徽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范

教高[2009]11号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6-29浏览次数:23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教育改革的思想,突出成人教育的特点,遵循成人教育的规律,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设施和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普通高校、各类成人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五条 高校应坚持成人高等教育以教学为中心,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任务。学校要有领导分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其他各项管理工作应确立为教学服务的指导思想。

    第六条 高校应健全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机构,岗位职责明确,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管理办法;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规定;教学检查、评估制度;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工作要在教学工作计划的统一安排、指导下有序运转。高校应根据全年教学任务及目标,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作为组织、检查和总结教学工作的依据。对教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年终要进行总结。

第九条 教学管理评估是检查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学校应每年进行一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评估。通过评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条 高校设立校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辅导机构应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未经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高校不得擅自设立校外教学辅导机构。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应根据其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成人高等教育专业。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是高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高校应制定和认真组织实施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修业年限(学分);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环节及学时分配(学分分配);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基础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体现成人教育的特色。

第十五条 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层次分为高中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为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中起点本科4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2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中起点本科5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2.5年。

(一)学时安排

1、脱产

(1)高中起点本科(学制4年)2400—2800学时

(2)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制2年)1200—1400学时

2、业余和函授

(1)高中起点本科(学制5年)2400—2800学时,其中函授面授 1000—1200学时

(2)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制2.5年)1200—1400学时其中函授面授 500—600学时

(3)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制3年)1400—1600学时其中函授 600—700学时

(二)课程比例

公共基础课 占总学时20%

专业基础课占总学时25%

专业课占总学时40%

选修课占总学时10%

毕业设计(论文)占总学时5%左右

以上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上机、课程设计)的教学时数应不少于总学时的10%。

第十六条 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学习形式可以是脱产,也可以是业余。脱产时间不得超过1年,业余时间不得超过1.5年。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十七条 高校负责制定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各层次、各学习形式专业教学计划,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对教学计划确需变动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编订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编教材、实施教学、考核命题的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应当明确规定课程的性质、任务、结构体系、知识范围、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方法上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教学大纲由学校相关教学机构组织编写,经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授课教师应在熟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基础上,以校历、课表、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表,认真撰写教案。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课堂授课内容要提纲挈领,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生学习的难点、疑点。讲授方法要因材施教,注意启发性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二十四条 函授教育主干课程面授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每学期面授次数由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安排。函授教育的主干课程应由本校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高校要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受益面。

第二十六条 自学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函授、业余(夜大、半脱产)教育主要的教学环节。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自学环节的管理,教师对学生的自学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并按照规定上交。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授课教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答疑辅导或者集中进行讲解。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必要手段。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当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

第二十九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应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选题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建设实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应当通过由学校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小组)组织的答辩,根据其质量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凡是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应当安排实验教学。实验前,教师要讲清实验的目的、要求、仪器使用方法、实验进行的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教师和实验室人员要随堂检查,精心指导。实验后,学生要按时完成实验报告(或实验作业)。

第三十一条 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高校实习活动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实习活动。学校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实习内容应紧密结合理论课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工作实际。实习结束应及时总结,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实习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在实习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二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工科学生的综合性训练。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授课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确定的课程设计的任务书和指导书,对设计课题、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授课教师要认真批阅学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学生修改。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三十三条 高校应建设一支与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普通高校举办业余(夜大、半脱产)、函授教育,其专兼职教师队伍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比例确定。独立设置成人高校要有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数在1:15—20之间。

第三十四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实习)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兼职教师队伍应由热爱成人教育、具有较强教学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兼职教师应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 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要忠诚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在教学工作量、评定职称、晋级、进修、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应与普通高校教师同等对待。

第三十六条 高校要重视成人高等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在职培训和业务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教学需要。

第三十七条 高校应组织教师围绕成人高等教育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积极申报教研课题,推动教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相关教学机构在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含实验实习教师)的考核制度。以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为标准,主要考核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列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选优评先”、职称评聘、工资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兼职教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高校要牢固树立质量观念,通过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分析评价、调整控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普通高校应将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纳入学校教学水平评估的内容之中。

第四十一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高校要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并认真实施。教学检查可以与教学评估、教师考评等工作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高校的日常教学检查制度包括对教学秩序的维护与检查、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管理部门的听课等制度。日常教学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教师本人。

第四十三条 高校应组织相关教学部门对每学年(期)教学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任务书、授课教师的落实情况;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师的备课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应组织期中、期末阶段性教学检查。教学检查内容为:教学计划的实施及教学效果、教学管理运转情况、教学质量,包括考核的组织实施,成绩的评定与统计分析,教师教学总结,教案检查以及教学成果检查与评定等内容。检查结果应形成文字总结材料存档。  

第四十五条 高校应定期对所属函授站(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教学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教学点),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函授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教学点)应予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教、考分离,采取学校统考(公共课)、抽考(专业课)的方法,全面检查和提高教学质量。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地对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应对课程学业成绩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作为对教学质量分析与监控的依据。学业成绩分析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客观评价实施的教改项目。

第四十八条 高校应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坚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跟踪调查。通过社会、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反馈信息,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学校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其它工作进行。

第七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教学设施是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教学、校舍、图书馆、实习场所及其它相关设施。普通高校应统筹安排举办业余、函授教育所需的教学条件,满足业余和函授学生到校集中学习的教学需要。

第五十条 高校应加强教学设施的管理,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对各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 高校应重视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各实习场所要建立健全实验、实习操作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持实习场所环境整洁,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五十二条 电化教学是教师加强教学指导的一种重要手段。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络、计算机以及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是高校教师和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图书,按照图书工作流程进行科学管理。要建立完备的图书借阅和开放制度,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体育场地和器材是高校保证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条件。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应与学校规模相适应,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保证教学需要。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教研、教改等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内容包括: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本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各种教学总结等文字材料;学生学籍管理资料等。

第五十七条 高校应完整地保存教学档案,并为教学工作服务。对教学档案要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整理,重要的教学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

第五十八条 教学档案室应有防盗、防火、防霉等安全措施。学校要定期检查教学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五十九条 借阅和复印教学档案要有审批手续。销毁重要的教学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教成〔1997〕16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